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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苗补种原则

发布日期:2021-09-23 15:43:14 来源:农业资讯网

疫苗补种的通用原则

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*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以下的儿童,应尽早进行补种,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:

1、对未曾接种某种*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,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,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,以及下文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、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。

2、未完成*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,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,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。

3、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*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,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,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(含补种)。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。

4、针对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建议以及2007年*扩大免疫规划(以下简称扩免)后新增疫苗的补种原则,详见下列具体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。

不同疫苗的补种原则

1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

(1)若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接种,应尽早接种;

(2)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,需尽早补种,补齐未接种剂次即可;

(3)第1剂与第2剂间隔应≥28天,第2剂与第3剂间隔应≥60天。

2、皮内注射用卡介苗(卡介苗,BCG)

(1)未接种卡介苗的<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。

(2)3月龄~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(TB-PPD)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(BCG-PPD)试验阴性者,应予补种。

(3)≥4岁儿童不予补种。

(4)已接种卡介苗的儿童,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。

3、脊髓灰质炎(脊灰)减毒活疫苗(脊灰减毒活疫苗,OPV)、脊灰灭活疫苗(IPV)

(1)对于脊灰疫苗迟种、漏种儿童,补种相应剂次即可,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。<4岁儿童未达到3剂(含补充免疫等),应补种完成3剂;≥4岁儿童未达到4剂(含补充免疫等),应补种完成4剂。补种时两剂次脊灰疫苗之间间隔≥28天。

(2)IPV疫苗纳入*免疫规划以后,无论在补充免疫、查漏补种或者常规免疫中发现脊灰疫苗为0剂次的目标儿童,首剂接种IPV。

(3)2016年5月1日后,对于仅有bOPV接种史(无IPV或tOPV接种史)的儿童,补种1剂IPV。

(4)既往已有tOPV免疫史(无论剂次数)而无IPV免疫史的迟种、漏种儿童,用现行免疫规划用OPV补种即可,不再补种IPV。

4、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(百白破疫苗,DTaP)

(1)3月龄~5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,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,前3剂每剂间隔≥28天,第4剂与第3剂间隔≥6个月。

(2)≥6岁接种DTaP和白破疫苗累计<3剂的儿童,用白破疫苗补齐3剂;第2剂与第1剂间隔1~2月,第3剂与第2剂间隔6~12个月。

(3)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,3月龄~5岁使用DTaP,6~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(儿童用),≥12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(成人及青少年用)。

5、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(白破疫苗,DT)

(1)>6岁未接种白破疫苗的儿童,补种1剂。

(2)其他参照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的补种原则。

6、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(麻风疫苗,MR)

(1)扩免前出生的≤14岁儿童,如果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,使用MR或MMR补齐。

(2)扩免后出生的≤14岁适龄儿童,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、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,对未完成上述接种剂次者,使用MR或MMR补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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